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凯西钢铁企业集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泓华彩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凯西钢铁企业集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凯西钢铁企业集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