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阳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叶某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聚阳服装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2日一次性支付叶某补偿款人民币14,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叶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叶某自愿负担;
三、叶某与上海聚阳服装有限公司间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何强
代理审判员张琦
书记员吴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