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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红光塑印有限公司与上海高雍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德清县红光塑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俞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清县红光塑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清县红光塑印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高雍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德清县红光塑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清县红光塑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元,减半收取35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征宇

审判员符望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汪汝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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