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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某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某某,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24岁,住(略)。

原告重庆市某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牟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拆除施某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在2010年8月27日进场施某,原告签约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将工程施某完毕。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在2011年1月27日给付了x元工程款,尚欠x未支付。故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被告是受重庆市某某事务局(以下简称某某事务局)委托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原告明知该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原告与某某事务局。原告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未清理工程残渣650方,被告为此请其他单位施某支付了工程款x元,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原告主张某乙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被告与某某事务局签订《重庆市信访接待中心排危改建项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某某事务局委托被告完成重庆市信访接待中心排危改建某某管理代理工作,被告完成监理、施某、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并对外签订合同,被告按代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代理费及其他合同报酬。2010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比选邀请书,该邀请书载明:经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单位商议,现决定对该项目施某单位进行比选,邀请贵司参加,比选人为重庆市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业主单位)。2010年8月18日,原告向某某事务局和被告同时出具关于以包干价完成工程、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确保安全等的承某。2010年8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拆除施某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重庆市信访接待中心排危改建项目建筑物拆除工程,开工日期暂定2010年8月25日,工期20日内(不可抗力除外),工程总包干价x元(包含渣场费等);甲方在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70%的工程款,验收合格,资料整理归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30%;甲方必须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每延误1天,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进场施某,同年9月17日离场。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元,由原告的合作单位重庆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代收。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未完成渣土清运,原告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拆除施某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比选邀请书、承某、拆除通知书、函、进账单等随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接受某某事务局委托,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管理并代为签订合同,被告与某某事务局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比选邀请书载明该邀请书是业主单位、代理业主单位商议后,向原告发出的邀请,即告知了原告有业主单位,被告只是代理业主单位,此处虽未明示被告代理的业主单位是某某事务局,但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拆除施某合同》前,原告向某某事务局和被告同时出具承某的行为表明原告在签订合同前,知晓业主单位是某某事务局,即知晓被告与某某事务局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据此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拆除施某合同》约束的当事人应为原告和某某事务局,被告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原告基于该合同要求被告承某给付工程款并承某违约责任于法无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某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琼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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