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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三得利(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佩清,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得利(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福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茅又明,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钟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钟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陈樱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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