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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威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零武仓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凤威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零武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凤威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不动产。上诉人所在地在上海市崇明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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