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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X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合计1027元,由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晏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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