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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吕炳,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信刚,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钱某以其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待证据齐全后通过其他途径保障其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钱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上诉人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伊红

审判员沈丽t

代理审判员赵俊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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