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勇源,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石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某某,该分公司职员。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夏某某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上诉人夏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单号为x人身保险合同。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之前向上诉人夏某某一次性给付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均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执。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承晔
审判员嵇瑾
代理审判员叶铭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