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京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任。
原审被告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上诉人上海京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注册地在上海市普陀区X路,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闸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