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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上海高麦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麦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陆逸

代理审判员张萱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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