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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上诉人上海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不存在仓储合同关系,本案纠纷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上海嘉录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上海市X路某号房屋承租权,后与上诉人签订《仓库租赁协议书》。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仓储费,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仓储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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