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先忠,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上诉人杨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杨某人民币8,000元;
二、双方之间无其他任何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陈樱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