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苏某某。
上诉人邵某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上海市青浦区X镇广虹公寓X号X室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所以不存在侵权纠纷,本案不是侵权之诉。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擅自将系争房产转让给他人,属无权处分,并以该无权处分的侵害行为地发生在青浦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至于系争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有待于实体审理时予以审查。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