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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甲、王某乙与上海光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光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克强,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25元,由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赵俊

代理审判员朱红卫

书记员王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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