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光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克强,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25元,由上诉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赵俊
代理审判员朱红卫
书记员王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