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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骏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海顺骏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凤,上海市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该公司法务。

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利公司)与上海顺骏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简称顺骏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杨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0日,顺骏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年5月21日作出的(2007)杨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至2009年8月20日申请再审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已经超过二年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顺骏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时军

审判员钱玮

代理审判员蒋晴

书记员竺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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