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庄欣旺,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骏,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峰,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峰,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09年10月3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