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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庄欣旺,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骏,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峰,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峰,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09年10月3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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