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睿至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帮帮永昌服饰加工服务社。
负责人陶某某。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睿至服饰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睿至服饰有限公司确认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帮帮永昌服饰加工服务社支付人民币15,000元。被上诉人帮帮永昌服饰加工服务社不需要再向上诉人上海睿至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人民币29,179.55元的增值税发票。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2元,合计人民币374.50元,由被上诉人帮帮永昌服饰加工服务社负担5.50元,上诉人上海睿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9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上诉人帮帮永昌服饰加工服务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上诉人上海睿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征宇
审判员 喲U明
代理审判员金冶
书记员严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