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10)杨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甲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海市杨某区X路X弄某号前后三层阁承租人恢复至被上诉人陈某乙名下。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三、各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韩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