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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略)X区风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业主,住(略)*****冲*****号。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雅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支付原告丁某合计人民币x元;

二、原告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3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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