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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长江旅游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江旅游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文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陈樱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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