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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固牌木业有限公司与丁某某工资等事宜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固牌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

关于仲裁申请人丁某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固牌木业有限公司因工资等事宜仲裁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青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书。申请人上海固牌木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09年11月,申请人上海固牌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固牌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固牌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仲(2008)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固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陈樱

书记员吴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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