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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詹某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詹某,男,28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双方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费,被告每个月支付人民币500元给原告作为儿子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上半年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尚未申报户口)。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双方于2011年7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予以否认,提出其有尽家庭义务,只是偶尔参与赌博,双方于2011年9月间才开始没有同居生活,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参与赌博,被告予以否认,提出有尽家庭义务,只是偶尔参与赌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还主张,原、被告自2011年7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提出原、被告于2011年9月间才开始没有同居生活。赌博是违法行为,被告有赌博行为,是造成原、被告纠纷的主要原因,责任在被告。但被告表示要改正,原告应给予改正的机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增强家庭责任感,切实改正赌博行为,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秀明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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