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职业中专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谭某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