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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叶某某、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上海市杨浦区江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叶某某与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的(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1日,陆某某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陆某某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陆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时军

审判员钱玮

代理审判员蒋晴

书记员竺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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