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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吴某某、刘某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屠某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1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顾文怡

审判员章亚娟

代理审判员王怡红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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