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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丁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戴金源,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教诚,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

委托代理人杨建璋,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丁。

上诉人朱某甲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甲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朱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金霞

代理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冯则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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