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刘某某、滨海丰安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第一页倒数第10行“劳动合同”更正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杜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