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8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4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4日至7日,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在新郑市X村东、万邓公路南侧采伐林木142株。经新郑市林业局鉴定,被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45.8629立方米。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技术鉴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