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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顺德大道容桂红星路段西侧盈丰大厦X室。

负责人任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X号附X楼。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反诉被告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北慧新东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7日立案受理。被告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本院依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反诉被告。诉讼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分别于2006年5月17日、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原告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反诉原告佛山市盈嘉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雷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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