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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乙申请执行宋某某、胡某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乙,男,生于1959年1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生于1980年元月9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男,现年35岁,汉族,大专文化,南郑县交通局干部。

肖某乙申请执行宋某某、胡某担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欠肖某乙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本息合计x元,除已支付x元外,再付x元,由胡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宋某某、胡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肖某乙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某乙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胡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金x元已按协议执行完毕,利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肖某乙现申请撤销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房玉明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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