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53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5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4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法律服务中心职员。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郑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