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广州市航海家计算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名誉侵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航海家计算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X号新疆证券大厦X楼C。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原告处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国志,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安钢动力厂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航海家计算机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航海家软件公司)与杨某某名誉侵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航海家软件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田国志、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德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航海家软件公司诉称:杨某某于2008年12月30日在广州航海家软件公司海口经销商处购买了航海家水手版软件,使用该软件一个月后便以此软件不能为其赚钱为由要求退货,经销商分析后认为其仅仅是在使用软件上存在一些误区,于是帮他纠正使用方法,2009年6月开始,杨某某再度向海口经销商要求退软件,还于当年7月份在未与广州航海家软件公司沟通的情况下向广州某报社散布不客观的言论,并在网络上进行恶意宣传,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后杨某某以网名“超越梦想”身份,唆使网友组建Q篞叭健:液芗掀鄙旱比薪行橛闹痰桶窈舛ヒ鞴嬖牟降:液导邢砹冢钤煅『难康投艉顾率剑:液砑眉в趸熈t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原告设立的上海经销商处闹事,严重扰乱了上海经销处的正常合法经营,使公司名誉受到了巨大损害。故诉至法院,1、要求判决杨某某停止一切针对航海家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解散其组建并散布损害公司名誉信息的QQ群“航海家受骗上当群”,删除其在网络上发的一切损害公司名誉的网络帖子;2、要求杨某某在省级报刊、电视及相关网站上向广州航海家软件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公司良好名誉;3、要求杨某某赔偿公司名誉损失费x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