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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至马投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龙安区X乡,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辛xx相撞,造成辛xx死亡、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之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至马投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安阳市龙安区X乡,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辛xx相撞,造成辛xx死亡、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辛xx亲属针对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10年4月1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安阳市至马投涧公路行驶时与被害人辛xx相撞,造成辛xx死亡的犯罪事实。证人辛x、王x证言证实2010年4月15日其在安马公路与辛xx返回工地途中,辛xx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死的事实。安阳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尸体鉴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辛xx系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证实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针对民事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家属自行和解的事实。另有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邢黎静

审判员李群伟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晓燕

龙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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