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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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堕某甲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堕某甲,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曾因犯抢劫罪,2006年9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堕某丙,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丁,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戊(又名赵某),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己、张某庚,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辛(又名赵某),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壬、刘某癸,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男,58岁,汉族,小学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薄某某,北京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孔某某,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53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41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200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堕某某,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200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200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少记),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54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201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堕某某(又名堕某喜),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7月22日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堕某某,男,42岁,汉族,小学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200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201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兵),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6月23日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堕某某,男,30岁,汉族,高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10月26日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男,41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7月20日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52岁,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曾因犯挪用公款罪,2006年1月19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本案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201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苗某某,男,20岁,汉族,高中文化,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9年6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6日被逮捕,200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堕某丙、堕某某、赵某戊、赵某辛、堕某甲、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李某某、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文伟、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堕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堕某丙及其辩护人李某丁、被告人赵某戊及其辩护人王某己、张某庚、被告人赵某辛及其辩护人刘某壬、刘某癸、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薄某某、孔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常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堕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堕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延期审理两个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因未正式选举,2009年4月成立管理委员会、主任为赵某某。因为选举,原村委会主任被告人堕某丙和被告人赵某某产生矛盾。2009年5月18日堕某丙等人的办公室都被撬。

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堕某丙召集被告人堕某某、堕某甲、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其家,预谋明天把办公室夺回来。被告人赵某某给被告人赵某辛打电话,约明天8点到村委会大门口集合。晚上,堕某丙在自己开的面包车内放了一、二十根钢管。

2009年5月20日7点40分左右,被告人堕某丙、堕某某、堕某甲、堕某某、堕某某、赵某某,赵某辛、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堕某丙家门口及附近集合后,堕某丙叫李某某先开面包车去村委会,李某某将车停在村委会大院。堕某丙带着集合的人到村委会大院与被告人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汇合。堕某丙、堕某某、堕某甲、堕某某、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从面包车内拿出钢管手持钢管,赵某辛拿着自已携带的钢管,上了村委会办公楼。

被告人赵某某在堕某丙等人来之前,已知堕某丙等人要来打架安排赵某铎摄像。在村委会原堕某丙的办公室有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戊、李某某、赵某某、苗某某和王某阳(另案处理)等人。

在原堕某丙的办公室被告人赵某某拿木棍、刀,被告人赵某戊拿刀,被告人堕某丙拿钢管相互殴打,堕某丙拿钢管打到赵某戊的胳膊上,赵某某用木棍打在堕某丙的右手、左眼上。赵某某拿刀与被告人堕某某相互殴打,赵某某拿刀砍到堕某某头部。赵某戊与被告人赵某某相互殴打,赵某戊用刀砍在赵某某胳膊上。被告人堕某甲用钢管打到赵某戊手上。被告人赵某某拿钢管、被告人李某某拿钢管打堕某丙。王某阳拿刀砍堕某丙,被告人堕某某用钢管与王某阳相互殴打。被告人赵某辛用钢管打赵某某,又用钢管打麦林肩上、又用钢管打在赵某戊拿的刀把上,刀掉在地上,又用钢管打到赵某某左胳膊、左手上。一个穿红衣服的男的(未查明姓名、另案处理)在桌子上站着,手拿钢管打赵某某、赵某戊。

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戊这一方的人被逼到西墙沙发那边,穿红衣服男的跳上桌子挥舞着钢管让赵某某他们都蹲下。被告人赵某某喊:都别打了,不能再打了。穿红衣服男的对赵某某喊道:你说了算堕某丙说:他说了算。双方停止打架。

被告人赵某某上到二楼,双方已打起架,到打架的办公室门口,看到赵某铎在录像,拿木棍打赵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上到二楼先到自己的办公室,后从自己办公室出来到打架的办公室拿门口,看到赵某铎摄像,不让其摄像。

被告人堕某某拿着钢管上到二楼,双方已打起架,到打架的办公室门口,后把钢管扔到楼道里,扶被打伤后的堕某丙下楼到村委会门口。

被告人赵某某上到二楼,双方已打起架,到打架的办公室门口,看受伤的堕某丙、堕某某、赵某某走出办公室,也跟着一块下楼到村委会门口。

被告人赵某某上到二楼,双方已打起架,在楼梯口站着,后下楼到村委会门口。

被告人堕某某上到二楼,双方已打起架,到打架的办公室,后出来在二楼楼道站着,一直到打架结束。

被告人李某某把车开到村委会大院后,看到堕某丙等人从车上拿出钢管上村委会办公楼,随后自己离开了村委会。

被告人苗某某在二楼办公室内,参与打架,后被挤到西南角蹲在地上。

双方斗殴致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堕某丙损伤为重伤。赵某某、赵某戊、赵某某、赵某某损伤为轻伤。被告人堕某丙、堕某某、赵某戊、赵某辛、堕某甲、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李某某、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某乙辩称:被告人堕某甲属于从犯型参加者,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堕某丙辩称:我认罪服判,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某丁辩称:本案的起因是对方先抢占了堕某丙的办公室,堕某丙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堕某丙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戊辩称:我认罪服判,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某己、张某庚辩称:被告人赵某戊认罪服判,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辛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某壬、刘某癸辩称:不宜认定被告人赵某辛持械聚众斗殴,其斗殴过程中没有殴打赵某某的行为,并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认罪服判,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薄某某、孔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赵某某致堕某丙重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是赵某某打伤堕某丙的眼睛,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认罪服判,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认罪服判,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某某辩称:被告人赵某某是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堕某某辩称:我认罪,并且主动投案,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某某辩称:被告人堕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起辅助作用,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某某辩称: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属于一般参加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堕某丙原系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第五届村委会主任,后因届满时换届选举未能正式选出下一届村委会,安阳市龙安区X乡党委便决定成立东八里村村民管理委员会。关于村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问题,换届选举候选人中得票较多的赵某某等人与原村委会堕某丙等人产生矛盾。

2009年5月16日中共安阳市龙安区X乡委员会以东发(2009)X号文件,决定成立东八里村村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赵某某,副主任郭某、陈某平某,管委会委员魏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丙。文件下发之日起,第五届村民委员会停止工作,并于十日内与村民管理委员会交接工作。

2009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堕某丙、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和赵某某等人在外边洗澡时,听说在村委会的办公室被人撬开换人了,便打电话向乡、区领导汇报。乡领导答复了解情况后19日下午6点以前给他们回复。随后堕某丙等人便商量怎样把办公室夺回来。

2009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堕某丙叫堕某某、堕某甲、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家里吃饭,其间堕某丙又说第二天要夺回办公室的事。当天晚上,堕某丙等人未得到有关领导关于办公室被撬如何处理的回复。堕某丙便召集人员并准备了一、二十根钢管,准备第二天到村委会夺回办公室。

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得知堕某丙等人要来村委会夺办公室,可能会引起打架,便在村委会事先做了准备,并安排赵某铎摄像。

2009年5月20日早晨7点40分左右,堕某丙把自己开的装了钢管的面包车先让被告人李某某开往村委会,然后和陆续赶到的堕某某、堕某甲、堕某某、堕某某、赵某某、赵某辛、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等人前往村委会大院汇合。8点左右,李某某将车停到村委会院内,随后赶到的堕某丙拉开车门取出钢管,堕某某、堕某甲、堕某某、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也从面包车内拿出钢管,被告人赵某辛持自己携带的钢管和其他人一起上村委会二楼。

被告人堕某丙、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在前进入二楼堕某丙原来的办公室,见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戊、李某某、赵某某、苗某某等人在内,堕某丙就喊“都出去”,随即双方发生冲突打架。堕某丙、堕某某、赵某某和赵某某、赵某戊、李某某持械殴斗过程中,随后进屋的堕某甲、赵某辛、堕某某和赵某某也参与了互殴。赵某某、赵某某在办公室外边对正在摄像的赵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堕某某、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和被告人苗某某也在现场进行了参与。赵某某在办公室见双方都有人受伤,且赵某某一方已被逼到墙边,就喊不让打了,一穿红衣服男子说赵某某:你说了算堕某丙表示:他说了算。随后双方停止打架,受伤人员随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经法医鉴定:堕某丙损伤为重伤,赵某某、赵某戊、赵某某、赵某某损伤为轻伤,堕某某、李某某等六人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堕某某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堕某某2009年10月26日到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解决,各方不再相互追究,原告人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堕某丙、堕某某、赵某戊、赵某某、赵某辛、堕某甲、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李某某、苗某某供述,因村委会选举赵某某等人与原村委会堕某丙等人产生矛盾,2009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堕某丙、赵某某等人得知在村委会的办公室被人撬开,便打电话向乡、区领导反映。19日下午没有等到回复结果,随后堕某丙等人便商量怎样把办公室夺回来,并准备了钢管等工具。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得知堕某丙等人要来村委会夺办公室,可能会引起打架,便在村委会事先做了准备,并安排人员摄像。2009年5月20日早晨8时许,双方在村委会办公室、走廊内持钢管、刀具、锤头等凶器发生冲突,相互进行殴斗,造成十几人受伤的后果。

2、证人赵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堕某某、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邢某某、张某某、邢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邢某某、邢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堕某丙、赵某某等十九名被告人进行准备、发生冲突以及进行殴斗的过程。

3、鉴定结论

(1)、安阳市人民医院安市医刑字第2009-X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安阳殷都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X号临床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堕某丙的左眼损伤属重伤。

(2)、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09]1281、1268、1267、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某某、赵某戊、赵某某、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3)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09]1273、1268、1263、1264、1247、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安公(龙)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勘验楼梯转向台提取钢管23根、木棍2根、手套8只、铁锤1把;办公室提取木棍1根、刀1把、钢管1根。

5、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刑侦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堕某某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堕某某2009年7月22日投案。

6、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赵某辛、堕某某及其证人赵某福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证实参与斗殴人员的相关情况。

7、辩护人提交的中共安阳市龙安区X乡委员会(2009)X号文件,证实成立东八里村村民管理委员会的情况。

8、被告人堕某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被龙安区法院判刑的刑事判决书。

9、东八里村委会院内及打架中心现场照片。

10、辩护人提交的打架斗殴时的录像资料及照片。

11、民事调解协议书及撤诉书。

12、十九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堕某丙、堕某某、赵某戊、赵某辛、堕某甲、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堕某某、堕某某、李某某、苗某某之间,因为村委会选举产生矛盾,为谋取一定的利益,显示自己一方的威风,聚众持械殴斗,造成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该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堕某丙左眼损伤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质证证据有:①堕某丙2009年5月20日案发当天的供述眼上的伤是赵某用刀打的;②堕某丙的妻子证人郭某某2009年5月24日的证言证实看到赵某拿着钢管戳到堕某丙的左眼上;③被告人堕某丙2009年7月21日又供述是赵某某用棍子捅在其左眼上;④被告人赵某某2009年5月24日的供述堕某丙眼部的伤是赵某某打得,左右记不清;⑤证人张某某2009年5月23日证实看到赵某某用钢管打到堕某丙眼睛上,可能是右眼。以上证据相互矛盾,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打伤堕某丙眼部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尚不充分。被告人赵某某得知堕某丙等人要来村委会夺办公室,可能会引起打架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避让措施,避免事情的发生,而是在村委会事先做了相关准备,安排相关人员摄像取证,被动等待对方前来,斗殴的意图十分明显。核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薄某某、孔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赵某某致堕某丙重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称赵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辛的辩护人刘某壬、刘某癸辩称不宜认定赵某辛持械聚众斗殴并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杨某某辩称赵某某属于一般参加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王某某辩称被告人赵某某是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其中被告人堕某丙、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戊、李某某、赵某辛、堕某甲、堕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持械斗殴;被告人赵某某、堕某某、堕某某、赵某某持械到现场、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运输凶器,虽未直接斗殴,但属于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苗某某案发前一天知道要打架,第二天仍然到现场积极参与,被告人赵某某事发前在浴池、堕某丙家中参与商议,案发当天虽未持械仍到现场参与,二人属于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堕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堕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堕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鉴于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各方不再相互追究,十九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为惩罚聚众斗殴犯罪,维护正常某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堕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堕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某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堕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0年6月26日止)。

十九、被告人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贾长桥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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