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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XX、李XX、赵XX与被执行人李XX、株洲市神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李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市神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

申请执行人周XX、李XX、赵XX与被执行人李XX、株洲市神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法定因素的影响,致使该案长期未能执结。2010年4月21日,申请人请求将(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或交叉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案交叉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伍狄

代理审判员陈程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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