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XX,男,33岁,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胡XX,男,52岁,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仲裁字第X号调解书,于2009年11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XX在5日内履行(2009)株仲裁字第X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将位于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环保局宿舍X栋X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将XX。但被执行人胡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XX与申请人蒋XX双方在株洲仲裁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胡XX应当主动配合蒋XX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现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30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胡XX自有产权,位于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环保局宿舍X栋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折价1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蒋XX抵偿部分借款。
二、申请执行人蒋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伍狄
审判员万自力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肖某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