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刘X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4月3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世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山、诉讼代理人巴晓文、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做民事赔偿工作,决定延长审限一个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1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邻居刘X山因垒墙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马某某纠集家人找刘X山理论,并拿砖头投向刘X山,致刘X山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询问了被害人刘X山、宣读了证人刘广X、韩XX、连XX、马X恩、马X付证言、法医鉴定、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山诉称:自己和马某某系邻居,2010年2月21日下午,因垒墙与马某某发生纠纷,继尔发生厮打后被周围群众劝开。但随后马某某又纠集十几个人到自己家门口,用砖砸自己及家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自己右手第五掌骨被砸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山及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医疗费单据,鉴定费、交通费票据、伤残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辩称自己虽用砖投刘X山,但未投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意适当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与刘X山系邻居,2010年2月21日15时许,二人因庄基纠纷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马某某又纠集家人到刘X山家,在刘X山家门口,马某某拿砖头投向刘X山,刘X山用手挡时,右手第五掌骨被砸伤,造成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住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2天,花医疗费3317.55元,鉴定费730元。经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山构成十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0年2月21日下午15时许,我在俺胡同口处见着刘X山,就问他:“你盖房扒俺的墙头,都一年了还不给垒上啊”刘X山就想打架,说着朝我头上打一拳,俺两个厮打两下子,被邻居拉开。过了一会俺家的人及俺四叔、四婶、五叔、五婶都过去了。俺大伙一商量反正他家不给俺垒墙,俺自己垒算了,我们就过去垒墙头,刘X山家的人不让垒,刘X山和他兄弟用砖头投我们,我就捡了两块砖头投向刘X山,但没投住他,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去了。
2、被害人刘X山陈述:2010年2月21日下午,我在胡同口站着,俺后面邻居马某某拦住我说“俺的墙头必须垒到你家房子上”,我说:“咱按大队说的办,大队拉个线,拉到哪你垒到哪”,马某某就挥拳打到我嘴上,俺两个就打起来,打不几下就被邻居拉开,然后我就回到俺大门口处看见马某某打电话,隐隐约约听到马某某说“都过来,抄他家”过了一会,马某某的四叔、四婶、五叔、五婶,他四叔家的儿子,马某某的母亲、妹妹、兄弟陆续都去了,等人集合后,他们都开始朝我们家去,马某某先是拿了把铁锨,被他四叔要过去扔家了。马某某拿了块砖。当时我在俺大门口处站着,我和他们相距四米多远,马某某拿砖扔我,我伸手一挡,砖头砸在我右手掌上,马某某的四叔、五叔、四婶、五婶在前面拦住他们,不让他们过去,马某某和他媳妇、他娘、他妹妹、弟弟五个人拿起砖头朝我乱扔,俺家人看情况不对,把我拉回家。然后他们就开始垒墙,俺母亲是不让他们垒,马某某和他媳妇、弟弟三人就打,把俺母亲打倒了,我就报案。
3、证人刘广X证言:2010年2月21日下午二点左右,我在刘X起家玩,我听到外面吵吵,就出去看,看到我哥刘X山和马某某吵吵,他们已打过了,我哥嘴上流血,说是马某某打的,马某某去叫人去,说是抄俺家咧,我就叫俺哥、俺嫂回家,过了大约十来分钟,马某某领着他二弟马某普、他妹妹、他媳妇、他母亲、他四叔两口子、他五叔两口子,来到俺哥家,他四叔,他五叔拦住他不让他到俺家来,马某某一边骂一边拿起砖头就朝我哥刘X山身上投,我哥用手一挡,砖头砸在我哥手上,他二弟和他家人也用砖头投我哥,但没投住。后又将我妈打伤,我哥打电话报警了。
4、证人韩XX证言:2010年2月21日下午13时许,我听见街上吵吵,从家出来一问,当时我儿子刘X山、儿媳连XX都在那站着。后来刘X山想回家,被马某某拉住两人说着就打起来,后来被人拉开,然后我就和俺儿子、儿媳回到俺大儿子刘X山家的大门口处。我看见马某某打电话,过了一会,马某某的四叔、四婶、五叔、五婶及马某某一大家子人都去了,等人集合完后,马某某就朝我们家去,马某某手里先是拿什么东西我没看清楚,被他四叔要过去扔了,马某某又拿起了块砖,他们走到俺大门处,马某某的四叔、四婶、五叔、五婶拦住他们,不让他们往前去,马某某拿砖头扔向刘X山,刘X山伸右手一挡,砖头砸在了刘X山的右手和头上,接着马某某和他母亲、弟弟、媳妇、妹妹纷纷拿起砖头扔向刘X山,但没砸住。后来刘X山躲回家里,他们就开始垒墙头,我过去对他们说,不让他们垒,等公家说好以后再垒,马某某等人就打我,我被打昏了,怎么倒地的不清楚,等我醒来就在医院。
5、证人连XX证言、证言同刘广X、韩XX证言。
6、证人赵XX证言,证实2010年2月21日下午马某某和刘X山因垒墙争吵、厮打,被人拉开。
7、证人侯XX证言、证言同赵XX证言。
8、证人马X恩证言:2010年2月21日下午,有人说吵架才知道是俺侄子马某某跟人家吵架,我赶到马某某家时,两边妇女吵的厉害,刘X山的妻子和他弟弟拿着砖往俺这边扔,这边马某某拿砖扔他们。我赶忙上去拦住他们,把他们拉开了。后来马某某他们就去垒墙头,刘X山的母亲不让垒,从岗子上摔下去了,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9、证人马X付证言、证言同马X恩证言。
10、刘X山住院病历、DR报告单、CT检查报告伤情照片证实刘X山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X山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构成轻伤。濮阳龙乡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刘X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12、医疗费单据、鉴定费、交通费票据。
1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刘X山右手掌骨被投伤的事实,有被害人刘X山陈述,证人刘广X、韩XX、连XX证言证实,且与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法医鉴定相吻合,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马某某辩称自己虽用砖投刘X山,但未投住刘X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与刘X山系邻里,本应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应相互谦让或找有关组织处理,但被告人马某某纠集家人,持砖砸伤刘X山,构成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
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山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x.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