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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某某、罗某甲与被上诉人罗某湘、罗某丙、凌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小学生,原住(略),系雷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雷某某,系罗某甲之母。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健德,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睿,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上诉人雷某某、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湘、罗某丙、凌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罗某湘、罗某丙、凌某某支付给上诉人雷某某、罗某甲移民搬迁补助费、前期生活补助费、“三通一平”费(三项合计7140元)以及宅基地补偿款合计x元;

二、上述款项被上诉人罗某湘、罗某丙、凌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之内支付x元,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x元;

三、本案纠纷各方当事人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雷某某、罗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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