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告甲○○
7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