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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武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A(中文名张x),女,194x年11月21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美国x.x,x。

原告B(中文名武x),女,197x年3月19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美国x,x。

委托代理人金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叶x,女,194x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

被告戴x,男,196x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

被告戴a,女,196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

原告A、B诉被告叶x、戴x、戴b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青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继承人苏c与丈夫武d生育儿子武q、武w,苏c于2003年12月23日报死亡,武w于1968年死亡。武q于2009年1月1日死亡,其与妻子A生育女儿B。武w与叶X于1984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叶X与前夫生育戴X、戴b、戴r三个子女,其中戴r未成年,武w于2001年2月27日报死亡。上海市x号X室房屋产权系于2000年11月取得,产权人登记为苏c、武w、戴b。苏c、武q、武w生前均未立有遗嘱。2010年5月,原告具状来院,要求析产继承上海市x号x室房屋产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A、B与被告戴x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00元,由原告A、B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2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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