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大唐安阳发电厂厂长助理兼燃料采购部部长和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燃料采购部部长。因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大唐安阳发电厂工人。因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某、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米某不服,上诉称:1、收受王某的5000元加油卡用于公费支出,收受吴新勇的4万元用于单位职工加班后的工作餐费用,不应计入受贿数额;2、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亦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三,其构成自首。被告人王某亦不服,上诉称:其与行贿人不相识,亦没有利用其丈夫米某的职务之便,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