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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其他子女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a,女,195x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x堡。

委托代理人龚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b,男,195x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x弄X号。

被告郑c,女,195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x号X室。

原告郑a诉被告郑b、郑c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青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继承人郑x与刘x系原配夫妻,生育郑a、郑b、郑c三个子女。郑x于1992年3月12日报死亡,刘x于2008年10月13日报死亡,生前均未立有遗嘱。上海市x弄x号甲房屋系两被继承人于1957年建造的一层砖木结构,私房管理手册上登记建筑面积为57.1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人登记为郑x,至今未办理产证。2010年7月,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依法继承上海市x弄x号甲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座落上海市x弄xX号甲房屋归郑a、郑b、郑c按份共有,原告郑a与被告郑b各享有28%的份额,被告郑c享有44%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郑a与被告郑b各负担人民币1232元,被告郑c负担人民币1936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3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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