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尼完·XX,因本案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尼完·X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尼完·XX及其翻译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艾尼完·XX在本市X路X路口,将0.09克海洛因毒品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XX。
同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艾尼完·XX在本市X路X弄弄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0.42克海洛因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尼完·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王XX、孙XX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尼完·XX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尼完·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