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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乙诉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乙。

被告丁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蔡某乙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万某某依法独任审判。经查,2009年7月8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约定同年10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元,支付自2009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丁某某应归还原告蔡某乙借款人民币7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00元,上述钱款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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