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X镇某号,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X镇某号,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卢A、所生之子卢B随被告张某共同生活,原告卢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卢A、卢B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卢A、卢B十八周岁时止;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