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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诉季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x,男,197x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197x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x号x室。

被告季x,男,195x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原告卫x诉被告季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经查,2008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312,000元,已归还人民币71,500元,剩余人民币240,500元于2008年6月起每月归还人民币5000元,至归还结束。之后,被告未归还原告钱款,原告遂于2010年4月具状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240,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季x应于2012年5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卫x人民币240,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卫x与被告季x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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