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X路XXX弄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1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于2009年底与上海市XXXX公司解除合同,之后一直无业。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X于2010年1月间至本市XX路XXX号(丁)上海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谎称自己是上海市XXXX的车辆管理员,编造该单位有150余辆机动车要找一家定点单位保养的事实,骗取了XX公司总经理耿XX的信任。然后朱X以承包业务需向自己单位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骗取XX公司人民币4万元。期间,朱X还向耿XX提供了一份伪造的上海市XXXX汽车维修合同,以进一步骗取耿XX的信任。之后,朱X又以买电脑给单位领导为由,向耿XX索要人民币2万元。因朱X始终未与XX公司签订合同,耿XX向上海市XXXX询问后得知受骗,遂于同年3月2日报案。次日下午,朱X前往XX公司拿取钱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朱X的家属退赔了赃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证人耿XX的证言、证人刘XX、周XX的证言、书证伪造的上海市XXXX汽车维修合同、证人耿XX的证言及财务记录、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人汤XX的证言及耿XX出具的收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章玮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