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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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2日9时许,在本市X路开源商贸城门口,被告人孙某某私自开办刻章摊位,为翟子陆刻制“武汉工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专用章”,以及“武汉工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卓刀泉教学区”两枚公章,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证言、被刻制两枚印章的原始印模、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照片、刻章摊位照片、抓获经过等在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期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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