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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王某某与怀化市洪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X路五金建材经营部业主,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X路五金建材经营者,住(略)。

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江宾馆)。住所地在怀化市洪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怀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洪江宾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洪江宾馆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某民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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